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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豁免管理申请
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办理豁免备案手续后,产品的销售、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其他销售、使用单位无需逐一办理豁免备案手续。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核技术利用领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应按如下方式办理:
(1)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者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单位及其使用单位可填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基本标准》中未列出豁免水平的放射性核素,可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中规定的豁免水平申报豁免备案。
(3)符合《基本标准》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Ⅴ类放射源设备,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可填写《含源设备有条件豁免备案申报表》,向生态环境部申报备案。经审核确认设备用途正当并符合有条件豁免要求的,生态环境部予以备案,并明确其豁免条件。
产品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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